一、企业或社会组织
吸纳脱贫劳动力
(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每人每年2000元。
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南丹县就业服务中心。
0778-7212112
二、就业帮扶车间吸纳 脱贫劳动力 (含监测帮扶对象) 就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与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就业帮扶车间。
每人每年2000元。
就业帮扶车间应提供申请表,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花名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南丹县就业服务中心。
0778-72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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